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999號
原 告 林輝武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 告 楊士忠即楊史仲之繼承人
楊志馨即楊史仲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美玉即楊史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建物,於民國65年5月11日以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空白字第016676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5,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上之如附表 一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原屬訴外人陳聰銘所有。陳 聰銘為擔保其對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楊史仲之新臺幣105,000 元之債務,而於民國65年5月11日設定清償日期為65年11月6 日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予楊史仲(下稱系爭抵押權)。 然楊史仲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屆至後,迄今均 未行使該債權,故其債權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而楊 史仲自前開債權請求權於80年11月6日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 亦未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因5年除斥期間屆滿而歸於 消滅。嗣原告於109年8月7日取得系爭建物之所有權;楊史 仲於103年3月25日死亡,由其配偶即被告張美玉、子女即被 告楊士忠、楊志馨共同繼受其權利義務,則系爭建物上目前 仍存在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對原告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 即有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未經清償,又因伊 與楊史仲於78年間均在國外,故對本件訴訟不清楚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被告之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 25頁、第39-45頁、第9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 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 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 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 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 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及第880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查楊史仲於65年5月11日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 債權清償日期為同年11月6日,堪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於斯時即處於可得行使之狀態,則自65年11月6日起算15 年,迄至80年11月6日止,該債權之請求權即因15年不行使 而消滅。楊史仲於前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 復未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 亦應消滅。又系爭建物上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對原 告所有權之圓滿行使有所妨害,則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即楊史仲之繼承人塗 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以除去妨害,應屬有據。是被告辯稱:陳 聰銘未清償楊史仲之系爭債權,系爭抵押權登記不應塗銷云 云,實屬無據,並無可採。
㈢按抵押權已逾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後,其抵押權 本即已歸於消滅,如該抵押權人死亡,其繼承人不僅無繼承 其抵押權之可言,且負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故抵押人如 以抵押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時,該抵押 權既已消滅,自無須先辦抵押權繼承登記,始准許塗銷登記 。查系爭抵押權早於抵押權人楊史仲103年3月25日死亡前即 歸於消滅,業如前述,被告自無繼承系爭抵押權之可言,而 僅負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故本件自無須先命被告辦 理系爭抵押權繼承登記始准許塗銷登記,併予敘明。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一: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號房屋 007層 地下層 9.6 全部
附表二:
抵押物 抵押權登記事項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號房屋 抵押權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65年5月11日 權利人:楊史仲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5,000元 債務人:陳聰銘 存續期間:自65年5月6日至6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