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蕙蘭(即陳琴之承受訴訟人)
張茞蘭(即陳琴之承受訴訟人)
張香蘭(即陳琴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蘭(即陳琴之承受訴訟人)
張奠基 (兼陳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鄒運發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5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上訴人張蕙蘭、張茞蘭、
張香蘭、張美蘭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