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188號
原 告 楊嘉艷
被 告 楊宗榕
楊汶翊
王玉華
楊勝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向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起訴時未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 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2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5,29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並於110年9月26日 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