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3094號
TCEV,110,中簡,3094,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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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川(已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 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 或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張振川於起訴前之民國105年7月11日即已死亡,此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原告係於110年9月9 日起訴,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佐,則被告既然於起訴 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 因非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承受訴訟 規定之適用,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附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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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