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3017號
TCEV,110,中簡,3017,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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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17號
原 告 張義順
被 告 吳信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225號裁定 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並諭知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 年9月1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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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