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440號
TCEV,110,中簡,2440,2021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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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
原 告 楊嘉艷
被 告 楊宗榕
楊汶翊
王玉華
楊勝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8萬2090元,應徵收第 1 審裁判費52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0年10月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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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