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001號
TCEV,110,中簡,2001,202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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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喬瑋
上訴人即被告陳喬瑋(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建翰
仁久環保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5萬38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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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