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150號
原 告 李琁隆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被 告 林雅莉
林秋魁
吳怡臻
王勤豪
陳秀霞
詹芳美
林彥輝
林政達
林于雅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被 告 謝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雅莉遷出國外,應向國 外處所送達本件司法文書,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