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3965號
TCEV,110,中小,396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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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9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矯政佑 住○○市○○區○○路0段00號(現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93元,及其中新臺幣24,796元自民國103年6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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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