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950號
原 告 緻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訴訟代理人 張文慶
被 告 林綉暖
訴訟代理人 賴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3時40 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對於下列事項,於10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將繕本逕 送對造:
㈠本件被告對於前所繳納之押租金新臺幣99,000元為抵銷抗辯 ,依兩造技術合作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 之約定,系爭契約原告有向被告收取保證金(應即被告所辯 稱之押租金)99,000元,則因系爭契約因被告提前解約提前 終止,則該保證金部分兩造係如何處理?有否處理?原告對 於被告主張以保證金扣抵本件應給付之金額,有無意見? ㈡依本院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被告辯稱有繳納109 年11月之租金及同年10月、11月之水電費,只有欠繳12月之 租金,並當庭提出統一發票、LINE對話截圖,惟並未附卷, 茲請被告提出上開統一發票、LINE對話截圖供本院參酌。另 原告主張雖有開立統一發票,但未收到款項,然既已開立發 票,如原告主張並未收到款項,此係有利於原告之事實,應 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請原告就收款、開立發票、發票銷貨 退回或折讓之流程為說明,並提出證明之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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