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822號
原 告 海明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豐
被 告 鄭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麗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街0○0號,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參以原告與被告間並無債務履行地或 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以兩造間無適用本院管轄之約定或其他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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