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2956號
TCEV,110,中小,2956,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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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9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意琇
被 告 陳完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381元,其中新臺幣8,045元自民國95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82,336元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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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