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85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林碧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聲明金額錯誤,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2時16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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