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0年度,241號
LTEV,110,羅補,241,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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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林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雪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林宗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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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