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陳尚沅
相 對 人 陳發展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而被告住所地在臺北 市南港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