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551號
原 告 邱澤肴
被 告 張堂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 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0年10月19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