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樊淑甄
楊肅謙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徐志鴻、王生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
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