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9號
KMDV,110,補,49,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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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宏田營造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文化園區管理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10,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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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