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05號
KMDV,110,司促,1605,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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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
債 權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治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治平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 所地在「臺中市北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 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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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