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吳濬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下同)105,737元,及其中105,600元自民國110年
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
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