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洪語瞳(原名洪秀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54,819元,及其中306,574元自民國95年10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042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