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沈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5,07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沈玲鳳於93年3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信用卡
、代償金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45,072元整,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6408元沈玲鳳自民國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36379元沈玲鳳自民國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