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65號
KMDV,110,司促,1565,20211122,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戴美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7,608元,及其中
55,303元,自民國110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戴美金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
清償。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
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