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何應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784元,及其中
52,000元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應權於88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0年9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4
,784元整未按期給付。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