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47號
KMDV,110,司促,1547,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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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何應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5,53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何應權於民國105年5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
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
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又相對人
何應權於105年12月9日及106年11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38元何應權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002新臺幣311300元何應權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0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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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