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22號
KMDV,110,司促,1422,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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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敏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①144,752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②55,716元,及其中50,348元自99年4月21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15
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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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