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蔡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6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