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翠芳
相 對 人 劉鴻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 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訴訟 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2,680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1萬2,680元,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