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464號
CCEV,110,潮簡,464,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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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64號
原   告 陳一心 

被   告 陳一仁 
      陳一成 
      陳一正 
      陳佳文 

      龔旭明 




      龔裕雄 
      龔貞如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龔妍蓁 
被   告 陳立恒 

      陳立修 
      龔龍雄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龔桂英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被   告 龔龍泉  籍設屏東縣○○鎮○○路00號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黃子芸律師(即龔貴榮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
被   告 龔碧珠  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6樓
      龔碧霞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龔柏君  住高雄市○○區○○街000 號2樓
      譚順吉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譚又諸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之3
      譚玉爭  住嘉義市○區○○路000 號2樓之2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譚力康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   告 譚金任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雅雯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龔永平(即龔鋕吉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內門區衙門口20號
      陳麗卿(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鎮區○○路00號6樓之1
      陳佑庭(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巷0 號
      陳宥瑄(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住同上
      陳阿玉(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住同上
      陳正勝(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住同上
      陳杰亨(即黃妃瑩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黃少亨(即黃妃瑩之繼承人)
           住同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健(即黃妃瑩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正健、陳杰亨、黃少亨為被告黃妃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妃瑩於民國110 年2 月12日死亡,而陳正 健為其配偶;陳杰亨及黃少亨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為其 繼承人,並已就本件分割標的物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渠等 之戶籍謄本、辦理繼承登記資料等件為憑,而兩造迄未向本 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 命陳正健、陳杰亨及黃少亨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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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