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64號原 告 陳一心 被 告 陳一仁 陳一成 陳一正 陳佳文 龔旭明 龔裕雄 龔貞如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龔妍蓁 被 告 陳立恒 陳立修 龔龍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龔桂英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被 告 龔龍泉 籍設屏東縣○○鎮○○路00號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黃子芸律師(即龔貴榮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被 告 龔碧珠 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6樓 龔碧霞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龔柏君 住高雄市○○區○○街000 號2樓 譚順吉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譚又諸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之3 譚玉爭 住嘉義市○區○○路000 號2樓之2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譚力康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被 告 譚金任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雅雯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龔永平(即龔鋕吉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內門區衙門口20號 陳麗卿(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鎮區○○路00號6樓之1 陳佑庭(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巷0 號 陳宥瑄(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住同上 陳阿玉(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住同上 陳正勝(即龔龍山之繼承人) 住同上 陳杰亨(即黃妃瑩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黃少亨(即黃妃瑩之繼承人) 住同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正健(即黃妃瑩之繼承人)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正健、陳杰亨、黃少亨為被告黃妃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妃瑩於民國110 年2 月12日死亡,而陳正 健為其配偶;陳杰亨及黃少亨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為其 繼承人,並已就本件分割標的物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渠等 之戶籍謄本、辦理繼承登記資料等件為憑,而兩造迄未向本 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 命陳正健、陳杰亨及黃少亨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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