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88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岳輝雄即岳石文雄、岳幸花之繼承人即岳榮
利之再轉繼承人等7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岳幸花(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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