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原簡字第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淑芬
蔡涂專花
白進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俊賢
陳凱惠
陳逸宣
林水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潮原簡字第20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8,0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