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原簡字,110年度,20號
CCEV,110,潮原簡,20,2021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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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原簡字第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淑芬 

      蔡涂專花
      白進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俊賢 
      陳凱惠 


      陳逸宣 

      林水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潮原簡字第20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8,0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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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