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0年度,249號
SDEV,110,沙補,249,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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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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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