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0年度,205號
SDEV,110,沙補,205,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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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徐福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展汽車保養廠洪淑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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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