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666號
原 告 洪惠煜
被 告 洪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喪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均係在臺東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