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0年度,605號
SDEV,110,沙簡,605,202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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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605號
原 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被 告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此之顯無理由,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 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 字第8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其訴之聲明 第一項主張「請求確認被告持有109年7月1日所簽發4張本票 ,票面金額新台幣1,465,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撤銷 強制執行命令,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啟封及塗銷查封登 記」,原告且於起訴狀陳稱上開本票業經被告聲請本院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案號為110年度司執戌字第78087號案件等語 。惟查,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字78087號強制執行案 件,該案債權人即本件被告係對債務人即本件原告,以本院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並非以原告所述之4張本票,聲請 本院為本票裁定後加以強制執行,此業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 宗查核無誤,且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盈志雖曾以其中3張本 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惟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票字第4244號裁定聲請駁回無誤,有該裁定附於本院 卷可憑,足見被告並無持有對原告為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裁 定無誤。況原告於本件起訴狀之訴之聲明內,亦未表明被告 持有該4張本票,究係何人所簽發,經本院於110年10月20日 裁定原告補正裁判費及陳明本件究有何確認利益存在,原告 僅於110年10月21日補繳裁判費,並仍未補正其提起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有何確認利益可言,且原告另於110年11月1 日另提起書狀,向本院對被告另提起確認上開支付命令債權



不存在之訴,尤難認為原告就被告持有4張本票部分,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1,465,000元不存在有何確認利益存在可言。 則原告就其所主張被告持有之4張本票,既無確認利益可言 ,其訴之聲明後半段因而請求被告「撤銷強制執行命令,撤 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啟封及塗銷查封登記」部分,依法律 上原因亦顯無理由。
三、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既顯無理由,揆諸前開說明,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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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