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0年度,551號
SDEV,110,沙簡,551,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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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51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陳郁勝
陳盈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6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110元後,尚應補繳10,5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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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