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智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宜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21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宜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物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一、仿冒哆啦a夢紅包袋443件。
二、仿冒哆啦a夢貼紙2107件。
三、仿冒蠟筆小新紅包袋94件。
四、仿冒蠟筆小新貼紙830件。
以上共計3474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