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950號
CDEV,110,橋補,950,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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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50號
原   告 李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亞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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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