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831號
CDEV,110,橋補,831,2021111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8,96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