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814號
CDEV,110,橋補,814,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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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14號
原   告 黃科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品蓁余怡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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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