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救字,110年度,21號
CDEV,110,橋救,21,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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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蘇紫綺 
法定代理人  郭鈴  
代 理 人  黃子芸律師
相 對 人  陳煒葰即陳蒙馴


兼法定代理人 魏筱茜 
       陳榮信 
相 對 人  洪乙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故經法扶基 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 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 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聲 請訴訟救助等情,已提出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等件為證,堪以認定。是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且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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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