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5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慧美即崇祐護理之家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家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
6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