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0年度,1635號
CDEV,110,橋小,1635,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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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635號
原   告 陳以叡 
被   告 古夜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 年2 月10日誤將新臺幣( 下同) 3 萬元匯入被告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惟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 )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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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