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0年度,1606號
CDEV,110,橋小,1606,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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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6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黃美瓊即鄭黃美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市○○路○段00巷0 號」 ,有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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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