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鄭明輝
被 告 潘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711元,及其中64,219元自民國110 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