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廖錦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燕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8,4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