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萬2,7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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