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宋淑珠即大璽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