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602號
TYEV,110,桃補,602,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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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宋淑珠即大璽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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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