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593號
TYEV,110,桃補,593,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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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93號
原   告 姚偉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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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