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68號
原 告 桃園市僑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洪裎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偉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0,09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