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568號
TYEV,110,桃補,568,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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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68號
原   告 桃園市僑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洪裎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偉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0,09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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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